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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6-09-28 08:22:30

  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昨日从民政部门获悉,从今年10月1日起,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城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月人均280元调整为300元。

  据介绍,调整后城区城镇居民不同户型的具体救助标准为:单人家庭,其实际月补差额增加40元,即按340元标准给予全额或差额救助;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为2人的,实际人均月补差额增加20元,按人均320元标准给予全额或差额救助;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为3人或3人以上的,按人均300元标准给予全额或差额救助。

  城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不低于城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0%的原则,由各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市城区城镇低收入生活困难家庭申请帮扶的审核标准,按规定相应调整,即由现行的月人均280元至360元统一调整为360元。各县(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各县(市)自行调整,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

【编辑:宁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