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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起实施新条例业主要交纳房屋维修金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6-09-28 09:39:17

  中国宁波网讯 明年或后年开始,业主在购买新建商品房时,将按规定交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正在拟订中。这是昨天市建委有关人士在解读将于10月1日起实施的《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时透露的。

  条例明确,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实行“业主交纳,统一存储,按幢核算,建账到户”,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及更新、改造。保修期间物业的正常维修费用仍由建设单位负责。条例要求建设单位在物业验收交付使用前,一次性向所在地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交纳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2%的保修金。这个标准比我市以前实施的标准提高了1倍。

  和过去执行的法规相比,新出台的条例还带来了物业管理中其他方面的变化。条例规定,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已达到50%以上,或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就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这个规定不仅使业主大会成立时间大大提前,也使成立经费有了保障。

  物业用房过去按包括地下室面积在内的总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配置,新条例对总建筑面积的确定则按物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建筑面积计算。这对开发商是个利好消息。但条例同时要求物业用房的面积、位置应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载明。

  过去,供电和供水等部门往往要求写字楼的物业管理公司无偿代收水、电费,并承担损耗部分的费用。新出台的条例将让物业公司从这种困境中解脱。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应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不得强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确需委托代收的,应签订委托代收协议,并支付相应代收手续费。

  另外,条例还规定,物业产权交易时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对物业服务费结算有明确的约定。

【编辑:宁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