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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稿源: 慈溪新闻网  | 2006-10-02 20:24:54

  中国宁波网讯:(见习记者刘芳通讯员龚敏捷)日前,我市出台新一轮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610元调整到670元;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5.2元/小时调整为5.7元/小时。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的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劳动者正常工作日内的正常工作时间为8小时,超过8小时加班的,用人单位应以正常工资的1.5倍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每月正常工作日为20.92日,超过正常工作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应以正常工资的2倍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在法定节日,如元旦、春节、劳动节和国庆节等的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应以正常工资的3倍支付。在职职工基本生活费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编辑:徐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