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记者岳德亮)针对民办学校办学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意外事故,包括个别民办学校的创办者恶意抽逃办学资金等导致民办学校突然终止、学生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现象,浙江省宁波市要求民办学校今后必须设风险保证金。
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日前批准的《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规定,从明年1月1日起,为增强民办学校应对和处理其办学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意外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的能力,民办学校应当设立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属于民办学校所有,用于学校发生意外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理。
在宁波市,民办学校今后可以根据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依法自行设置专业、开设课程和选用教材,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条例指出,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先进评选、医疗保险、助学贷款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