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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企业保税物转内销缓税利息提高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6-10-09 07:24:35

  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范萌通讯员沈贤飞姚丹平)明日起,我国加工贸易企业在对保税货物(即免税货物)未按合同出口而转为内销时,须向海关缴纳的缓税利息参照利率,将由之前的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6个月至1年(含1年)的短期贷款利率,即缓税年利率由0.72%升为6.12%,应缴纳的利息将是原利率的8.5倍。

  记者向宁波海关加工贸易处了解到,以进口价值10万美元的ABS树脂为例,如果按照一般贸易进口,企业需缴纳税款共计21.65万元(关税税率8.6%,增值税税率17%)。如果企业是按照加工贸易形式进口的,那么这批树脂经加工后出口时可以免去这笔税款。但因为种种原因,企业在一年内未能履行出口合同而将加工后的货物在国内销售时,这笔税款则要悉数向海关缴纳,同时还要补交从进口到内销期间的缓税利息。此例中,利率调整前后,企业需缴纳缓税利息分别为1558.77元和13249.55元。

  对此,宁波海关提醒个别企业,切莫混淆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进口货物,以免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同时建议加工贸易企业要慎重对外签约,充分考虑各种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因素,认真执行合同,以免得不偿失。

【编辑:胡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