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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行人闯高速被撞身亡案受害人获九万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6-10-10 07:34:03

  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张贻富通讯员王芳)记者昨天从镇海法院获悉,全市首起受害人在高速公路上行走,被机动车碰撞致死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已经审结,受害人家属获赔9万余元。

去年10月12日凌晨4时50分左右,钱某驾驶公司车辆沿杭甬高速公路往宁波方向行驶至128公里+100米处时,碰撞了在高速公路上行走的精神病患者杨某,致杨某倒地后又被碾压,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受害人与驾驶员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因杨某没有父母、配偶及子女,其兄弟姐妹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钱某及其公司全额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今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本案死亡受害人虽为精神病患者,但其脱离监护在高速公路上行走而导致事故发生,所应承担的事故责任不应该全由被告方承担。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方赔偿原告方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总额的60%,计9万余元。
【编辑:胡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