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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提至670元
稿源: 中国象山港  | 2006-10-11 14:10:13

  中国宁波网讯 10月8日,县政府发文规定,从9月1日起,我县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提升到670元。约比原来提高了6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5.7元,约比原来调高了0.5元。

  据了解,按照宁波市政府《关于调整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此次全市的最低工资标准都已经调整。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鄞州区域内(含大榭开发区、市科技园区、宁波保税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75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6.4元,为省内最高档。我县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而确定的。自1994年我省实行最低工资制度起,12年来我县已先后8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也相应提高。

  据有关业内人士介绍,最低工资中包括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企业员工只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确定劳动关系的都适用。最低工资标准本身并不是工资支付的一个实际标准,而是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的法定的底线。

  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报酬时,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岗位职责、个人业绩和企业效益确定不同岗位、职位的劳动者的实际工资水平,最低工资制度并非意味着企业可以以最低工资标准为标准计发工资。(记者 张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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