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为赚取2000元开车费,明知道“雇主”是去从事犯罪活动,湖南籍男子黄某不惜铤而走险。近日,黄某被宁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黄某原本在广州打工。今年4月22日中午,按谈好的2000元开车费,他帮熊某等一伙人开车从东莞去上海。次日凌晨5时在余姚下高速公路时,黄某明明知道熊某等人要去作案,但仍帮忙开车。
4月24日凌晨2时许,黄某开车载着熊某等人来到余姚某焊机售后服务中心,撬门入室盗得保险箱一只,内有现金1.2万元;25日凌晨3时许,黄某又载着他们到宁海某手机店,熊某等人蒙面进店,持刀威胁守夜人,强行劫取保险箱一只,内有话费充值卡67张,价值3350元。随后,黄某和熊某等人又来到宁海某五金店,撬门入店盗得保险箱一只(内无财物)。
当黄某驾车逃离现场后,熊某叫他下驾驶室换其他人开车。此时,接到报警的警察恰好追赶至此。熊某等人见状,丢下黄某,立即踩油门逃之夭夭,还没上车的黄某被当场抓获。目前,警方对熊某仍在抓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