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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昨起正式施行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6-10-16 07:17:01

  中国宁波网讯 (见习记者孙美星)记者昨日从市贸易局获悉,由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昨起正式施行,新规给零售商的促销行为上了一道“紧箍咒”。这意味着零售企业不规范,甚至带有欺诈性的促销行为将被严格限制。“全场特价、最终解释权归本商场所有”等都要慎用,否则可能面临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全场×折起”是商家惯用的宣传语,但顾客常常发现商场里有部分品牌其实并不参加促销活动。《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该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商品应该明示,并不得宣称全场促销;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明确。

  消费者可能都遇到过类似情况,购买低价促销的商品时,商家会声明不退不换,这种声明自10月15日起将无效。《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规定: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

  商家每逢促销常会推出一些价格特别便宜的特价商品,但消费者常常是排了半天队,却被商家告知“特价商品”已经卖完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规定:零售商开展限时促销活动应当确保商品在促销时段内的充足供应。零售商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连锁企业所属多家店铺同时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各店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限量促销的,促销商品售完后应及时明示。

【编辑:胡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