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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可选调整前退税率办理出口退税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6-10-17 09:52:06

  中国宁波网讯 笔者从宁波开发区国税部门了解到,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产品目录的通知》,规定从2006年9月15日起对部分出口货物调整出口退税率。同时明确在2006年9月14日(含14日)之前已对外签订的出口合同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备案后,在规定期限内出口该合同项下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可选择继续按调整前的退税率办理出口退税。

  一、本通知所述的备案出口合同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签订的书面形式合同,并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2006年9月14日(含14日)前签订;

  (二)合同签定日期、出口企业、外商、出口商品名称、单价、数量、金额、合同协议号等内容明确;

  (三)经出口企业和外商双方签字确认或盖章;以数据电文方式签订的书面形式合同,必须由出口企业打印并由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或盖章;

  (四)合同内容真实有效。

  二、出口企业必须在2006年9月30日前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加盖企业公章的合同原件和合同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相符,并有出口企业负责人签字),及《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一并报送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工作的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备案。

  三、各级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出口企业相关出口合同备案申请,并按照本通知第一、二条的规定认真审核。审核后,对符合规定的出口合同予以备案,同时将出口合同原件退回出口企业。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备案,退回出口企业。

  四、出口企业将上述出口合同项下的货物报关出口后,在申报办理退税时,应单独注明。

  五、税务机关在审批上述备案出口合同项下的货物出口退税时,除按现行规定正常审核出口企业必须提供的凭证外,还应对备案合同的主要内容与实际出口货物的相关内容重点进行审核。

  六、出口企业将出口合同报税务机关备案后,如在2006年9月15日至2006年12月14日期间实际出口货物金额、数量超出备案合同的备案金额、数量,超出部分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计算办理退税。

  七、除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外,其它贸易方式申报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均适用于本通知规定的出口合同备案办法。

  八、属于委托代理出口的,委托出口企业除向税务机关备案出口合同外,还须备案与代理出口企业之间的代理出口协议。(苏红)

【编辑:胡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