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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忘了诉讼时效近10万工程款打"水漂"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6-10-18 07:41:46

  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余建文)讨债3年一无所获,不知不觉中超过了有效诉讼期,结果近10万元的工程欠款再也讨不回来了。日前,拿着法院判决书,建筑公司的夏经理后悔不已。

  老家象山的夏经理是宁波某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2001年1月底,他与市经济开发区一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承建厂房和综合楼的土建工程。当年10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经核算,工程总造价63万多元,金属公司支付了54万元后,以还有部分质量问题没解决为由,暂扣了余下的工程款9.4万元。为此,夏经理所在建筑公司通过电话催讨、传真催讨以及上门催讨等方式,多次要求金属公司付款,但一直没有结果。今年夏天,建筑公司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先行财产保全,扣押了金属公司银行存款11万元。

  法院依据双方订立的合同,认为工程款最晚支付日应为2003年2月下旬,次日起为案件的诉讼时效起算日,到建筑公司起诉时,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夏经理提交的一长溜讨债电话清单,无法作为依据。法院由此驳回了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

  浙江海音事务所副主任律师林敏认为,类似案件在建筑领域债务纠纷中屡有发生。现在建筑公司大都是项目经理负责制,很多“包工头”与建筑公司仅是挂靠关系,追讨工程欠款也由项目经理一个人来承担。由于精力、文化所限及法律知识欠缺等原因,往往贻误了行使法律权利的最佳时机。对此,“包工头”们需要引起重视,不要因为一个小疏漏而酿成大患。

【编辑:胡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