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6年7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并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为大力宣传贯彻《条例》,记者日前专程采访了市安监局负责人。因文章篇幅较长,本报从今日起分三次刊登。
问:为何要实施《条例》?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实施《条例》,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安全生产管理,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条例》第二条对适用范围作了具体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建设工程安全、特种设备安全、职业卫生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是什么?
答:《条例》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或者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条例》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其他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问:如何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
答:《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切实加强安全文化建设,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防范事故的能力。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网络等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履行公众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义务,加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