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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话单不能作数 近10万工程欠款打"水漂"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6-10-19 12:36:43

  中国宁波网讯本以为只要有电话通话清单,就能说明自己一直在坚持催讨欠款。谁知道,法院最后的判决却是:光凭通话清单不足以证明诉讼时效未过。近日,宁波一家建设公司因此白白丢掉了近10万元的工程欠款。

  2001年1月,这家建设公司与开发区某金属制品公司签订了建筑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建设公司为金属公司承建厂房和综合楼的土建部分,工程于同年10月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随后,双方确定工程总造价为63万余元。但金属公司在支付了54万元工程款后,认为工程虽竣工验收合格,但仍存在部分瑕疵,因此暂扣了余下的9万余元工程款。为此,建设公司曾多次通过电话、上门等方式要求金属公司支付余下的工程款,但金属公司一直没有支付。今年6月,建设公司起诉到北仑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金属公司支付剩余的工程款。

  进入诉讼程序后,金属公司对未付工程款的数额没有表示异议,但提出,建设公司自2003年1月23日后就没有向其催讨过工程款,因此已经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要求法院驳回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建设公司则拿出2005年以来的通话详单,来证明自己一直坚持催讨工程款,因此尚未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光凭通话清单也不足以证明诉讼时效未过。最后,法院驳回了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

  浙江海音事务所副主任律师林敏认为,本案的发生在建筑领域有相当的代表性和典型性,目前,建筑领域一般采用项目经理负责制,追讨工程款的主要担子往往由项目经理来承担,但项目经理由于精力、文化所限及法律专业知识欠缺等原因,往往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或不能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本案中,建设公司只凭通话清单是不足以证明诉讼时效尚未中止、中断的,所以只能自食苦果了。(戴伟龙)

【编辑:赖小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