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昨日从市教育局获悉,为营造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良好环境,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我市将着力做好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的清理、整顿,即日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将停止对公办学校参与举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审批。
按有关规定,现有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必须严格做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两个不得、一个批准、五个独立”的要求,即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同时,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清理、整顿的重点是抓好校园独立,规范财务管理和收费管理,妥善处理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混合编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情况。
按要求,全市现有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均需对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认真做好整改工作,未达到要求者,将被暂停按民办收费标准招收新生,整改达标后方可恢复。至2008年6月底仍达不到上述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停止办学,注销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部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如果要求退回到公办学校行列,可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按公办学校收费标准招生办学。
据悉,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将被纳入财务审计范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将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依法对其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市教育局将在适当时间组织力量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