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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持欠条讨10万元“青春损失费”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6-10-28 07:24:13

  中国宁波网讯 同居男友与她分手后,写下一张10万元的欠条,没想到却是一张难以兑现的“白条”。安徽姑娘张某为此后悔不已。

  恋人分手留下欠条

  张某今年20出头,来自安徽暂住在鄞州姜山,前几天她拿着张欠条,找到浙江海音律师事务所林敏律师说要打官司讨债。欠条上只有寥寥8个字,“今欠张××拾万元。欠款人:胡×”,落款时间为2005年8月。

  在林律师再三询问下,张某才道出了实情,原来2004年她与鄞州区一个小老板胡某认识后,两人同居了。后胡某提出分手,给小张打了一张10万元的欠条。事后,张某持欠条多次向胡某讨债,均未果,便想去法院打官司。小张委屈地说,她陪胡某生活一年多,这10万元好歹算“青春损失费”或者“分手费”吧。

  “分手费”没说法

  林律师随后与胡某取得了联系。胡某承认自己曾跟张某同居过,但根本没有向她借过钱,“小张来自安徽偏僻农村,出外打工不到两年,哪有这么多钱借给别人”。胡某说,这10万元欠条是两人分手时,他怕张某想不开寻短见,违心写下的。

  了解事实经过后,林律师劝慰小张,如单凭这张欠条打官司讨债是难以成立的,因为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类似“分手费”、“青春损失费”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在林律师的劝说下,胡某答应愿意和小张协商解决此事。

  林律师告诉记者,类似这样因婚恋纠葛引发的债务纠纷很多,女方往往拿着欠条、借条来索要“分手费”、补偿费等。市区某个私企业老板和公司出纳发生婚外情,女方还生下了一个孩子。后来两人发生矛盾,女方利用工作便利,开据了数份公司向她借钱的借条,总额将近百万元之巨,两人因此对簿公堂。法院经过调查,没有认可借条的有效性。最后双方达成和解,这名老板支付了40万元的孩子抚养费。

  借条、欠条有区别

  林敏律师说,市民大都以为欠条就等同于借条,但从法律上讲,两者在举证责任上是有区别的。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借条持有人只需简单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要抗辩、抵赖一般很困难。但如果持欠条起诉,就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事实进行否认、抗辩,起诉方就必须进一步举证。因此,市民在发生债务往来关系,签署借条或欠条时,自己要多长个心眼。

【编辑:吴冠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