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一辆大货车行驶途中与旁边一名躲避污水的行人相撞,尽管当事双方在这起事故中均没有过错,大前天,驾驶员还是被法院判处赔偿行人医疗费和残疾赔偿金等18万元。
今年4月2日,司机方某驾驶大货车从金甬沙场驶往慈溪,途经镇海区蛟川街道沿江村道路时,货车右前轮将一旁躲避污水的行人周某左脚碾伤。事后,周某被送到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左胫骨骨折,左足毁损,花去了大量医药费。
此后,镇海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认定,当事双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事故属于交通意外,当事双方均无事故责任。
由于找不到喷污水的责任人,周某便将司机起诉到镇海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共计22万余元。得知消息后,方某觉得十分委屈,既然交警认定自己没有任何责任,为什么还要自己赔钱呢?
镇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原则,即受害人无须证明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也不得以自己无过错作为免责和减轻责任的抗辩事由。本起交通事故虽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均无过错,但该“过错”只是针对当事人在事故中有无违章、违法行为而言,并不能以此确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因此被告方某必须承担事故赔偿责任,且因为他未能举证证明对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自己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故不能减轻责任。大前天,法院遂判决被告方某向原告周某支付赔偿金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