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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仑:被害人及时报盗窃团伙终落网
稿源: 北仑新闻网   | 2006-10-31 10:00:58

  中国宁波网讯 今年9月中旬,来自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的一个5人盗窃团伙,频频出现在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一带作案,前不久,由于一被害人的及时报案,团伙中的杨某、刘某两人已被警方抓获。10月30日,北仑区检察院以盗窃罪将此两人逮捕。

  9月16日中午,杨某一伙在北仑703路公交车上找到一作案目标,等汽车快到站时,刘某便携带手提包抢先堵在车门口,一边用手提包遮挡其他乘客的视线,一边阻止被害人张女士顺利下车。与此同时,另外一人故意将一串钥匙丢在车门口,抱住张女士的腿大声叫喊,称其踩了他的钥匙,趁张女士低头看自己的脚之际,杨某迅速下手偷走张女士的金项链。为了在行窃后迅速离开,他们还包租了一辆面包车,每次得手后便乘车逃离。

  利用类似手段,杨某一伙每天作案二次,一连八天,均获得成功。然而,让办案检察官感到遗憾的是,众受害人中只有张女士一人报案,大多数被害人在被窃后,都认为即使报案也不可能追回损失,因此都选择了沉默,结果使得案犯得以频繁作案危害社会,同时也使本该依法从重处罚的罪行,在量刑时因为缺少了应有的证据而使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惩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编辑:宁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