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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将被罚 最高可罚2万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6-11-01 07:10:19

  中国宁波网讯(记者胡菁)从今天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正式施行。市农业环境与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总站负责人昨天下午告诉记者,我市农产品加工企业和一些食品销售店得赶紧查查自己在市场上的产品,看看有没有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情况。

  按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但有些企业却有意无意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标志。有的养鸡场通过了无公害产地的认证,但在市场销售时却把没有经过认证的鸭蛋也放在一起卖。特别是市场上的一些豆浆摊,自称“绿色食品”,这就是农产品质量标志中的“一标多用,无标冒用”现象。以前查实时,管理部门只能揭去标志,批评教育一番了事。“冒用成本”过低,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企业和个人几乎没有震慑作用。

  今天开始实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将“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列为一章,共五条,其中强调“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禁止冒用前款规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编辑:胡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