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员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可以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禁止以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的提供……从今天起,《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昨天下午,市安监局和江北区安监局联合举办了该条例颁布实施座谈会。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建筑施工单位应当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从事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交通运输、高空悬挂作业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雇主责任险;鼓励人员密集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公众责任险。
此外,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人员密集场所不得设置危险物品
《条例》规定,在居民区(楼)、学校、医院、车站、码头、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距离内,不得设置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和储存场所;已经设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在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区域的安全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区(楼)、学校、医院、车站、码头、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已经建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