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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抢劫还是盗窃?检察机关抗诉劫案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6-11-03 07:34:34

  中国宁波网讯 被告人将被害人双腿抱住抢走现金7400元,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涉嫌抢劫罪提起公诉,而该区人民法院却一审判决被告人犯盗窃罪,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就此依法提出抗诉。结果检察机关抗诉成功,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该案作出改判:被告人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据检察机关介绍,今年4月17日上午,被告人苏三及同伙(另案处理)在江北区孔浦街道路林市场百杂区某摊位前,由苏三的同伙上前将双手拿货物的被害人金某双腿抱住,苏三趁机上前将被害人金某上衣口袋中的一叠现金(人民币7400元)抢走。

  6月6日,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苏三涉嫌抢劫罪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苏三是乘被害人金某转移注意力之时盗窃其财物,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三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劫取财物的证据不足,遂判决被告人苏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接到一审判决书后,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经检委会讨论后,于今年7月31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并提出三大理由:

  一是从作案手段上来看,明显不具备秘密性。被告人苏三是趁被害人金某没有防备并且无法反抗情况下的公然夺取行为,金某看到了苏三掏钱到逃走的全过程,只是由于他当时被苏三的同伙控制而无法及时阻止,该行为在客观上已无秘密可言,当然不符合盗窃罪的特征。二是从人证的审查判断来看,被告人苏三与抱腿的人应属于同伙。三是从客观方面上来看,被告人明显具有暴力行为,其性质属于抢劫罪中的暴力范畴。

  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检方关于被告人苏三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抗诉和出庭意见成立,并于近日依法对该案作出改判,判决被告人苏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编辑:吴冠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