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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失信行为应该受到一定的惩罚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6-11-06 13:03:28

  中国宁波网讯 家住江东黄鹂新村的朱大妈跟她的老哥都已经六七十岁了,兄妹俩关系一直不错,朱大妈在前几年为了老哥在江北双东坊买房还帮了一把。可谁会知道,如今就是为了这套房子,老哥竟翻脸不认兄妹情分了,还对老妹耍了些不光明的手段。朱大妈气不过,就跟老哥打起官司。在朱大妈的眼里,这是一场关于人的诚信的官司。

  老妹:老哥买房缺钱她来垫

  据朱大妈回忆,1999年初,老哥可以享受房改房优惠政策买房,但手头没钱,找她帮忙。她就在当年6月13日出资14600元,为老哥买下了位于双东坊的一套住房。

  这一住房的产权登记为老哥所有,老哥为表示还款的诚意,把房产证给朱大妈保管,并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自己若在百年之前没向她归还房款,房屋就由她继承。而就这一承诺的相同内容,老哥还另立了一份公证遗嘱。

  老哥:住房作为遗产赠儿子

  今年3月30日,朱大妈在报上刊登的“房屋产权登记征询异议公告”中发现,老哥向房产监理部门申请了房产证“遗失补证”。朱大妈想,老哥明明知道产权证是在她手里的,这样谎称遗失要求补证是什么意思?不料,老哥说房产要留给儿子,而且他把公证遗嘱也改了。

  朱大妈认为老哥这样言而无信还耍手段,已严重侵害她的权益,于是要求法院认定老哥原立的遗嘱继续有效,要求法院判令老哥立即返还她垫付的14600元购房款以及355元相关费用,并作出经济补偿50000元。

  一审:老妹经济与精神均受侵害

  江北区法院跟朱大妈指出,遗嘱在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认定老哥原立的遗嘱继续有效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但老哥出具的承诺书中,对还款期限的约定并不明确,朱大妈可以随时要求老哥还款,现通过诉讼要求还款,法院予以支持。

  至于朱大妈要求经济补偿的诉请,法院认为也合乎情理。因为朱大妈在老哥经济困难时,出于亲情替老哥出资购得住房,使老哥老有所居,省去了房租等开销;从房价等物价指数的今昔对比来看,老哥因朱大妈的帮助行为已经得益匪浅,而朱大妈从中并无获利;现老哥在明知房产证由朱大妈保管的情况下向房产监理部门申请遗失补证,在未归还房款的情况下违背原先承诺、撤销原遗嘱,这种行为显然有失诚信,也使朱大妈的期望利益落空,给朱大妈经济上和精神上均造成一定程度的侵害。

  法院申明,诚实信用是社会主义法制要求公民遵循的行为准则,而亲友之间互帮互助的善举更是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弘扬的优良传统,朱大妈帮助大哥的行为值得提倡,自身权益也应保护。鉴于朱大妈提出的50000元经济补偿额度对比她老哥的收益应属于符合情理的范围之内,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对老哥失信行为有所惩罚

  江北区法院一审宣判后,朱大妈的老哥不服,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但市中级法院二审同样认为,朱大妈老哥的行为有失诚信。

  市中级法院指出,朱大妈因无偿帮助老哥,自身利益受一定损失,而老哥却因朱大妈的出资行为从中获得一定利益,若只判决返还房款及相关费用,就有失公平。一审法院出于对朱大妈无私帮助他人行为的肯定,出于对朱大妈老哥私自违诺行为的谴责,在双方对经济补偿本无约定的情况下,作出老哥应对老妹经济补偿的判决,是对老哥失信行为给予经济上的一定惩罚,并无不当。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判决并无不妥。

  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一终审判决已于上月20日向该案双方当事人发出。

  一审、二审法院都表示,倡导诚实信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民事审判将再在这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记者屠传宏通讯员陈晓蕾王挺)

【编辑:胡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