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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保了险 理赔按约定
稿源: 余姚日报  | 2006-11-07 09:26:59

  中国宁波网讯 被保险人因为承担连带责任而支付的赔偿金,保险公司是否应当予以理赔?近日,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原告董某要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赔付其因承担连带责任而支付的赔偿117872.10元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

  去年12月27日,董某驾车在行驶过程中与唐某共同作用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死亡。经法院判决,两人应赔偿死者家属损失19.64万余元,其中董某承担40%,唐某承担60%,并互负连带责任。后因唐某无履行能力,由董某连带支付了唐某的11万余元赔偿款。为此,董某要求其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全额予以理赔,但保险公司仅同意对董某负直接赔偿责任即40%的部分进行理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的,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即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但保险人并不是无条件地完全承担“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而是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的比例予以理赔,所以董某因承担连带责任所支付的赔偿金并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编辑:宁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