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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收入超12万纳税申报 宁波办法下周出台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6-11-09 06:44:57

  据新华社北京11月8日电国家税务总局8日发布《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申报等5种情形,以及申报内容等相关操作办法。

  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申报的5种情形包括: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据申报办法,符合第1种情形的纳税人,即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全部应税所得达到12万元,不论其平常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是否已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或是纳税人自己已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过,年度终了后都应当再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符合第2至4种情形的纳税人,要进行日常申报纳税,即在取得应税所得时,就应当按照上述法规的相关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表示,第5种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目前暂未明确,其纳税申报办法根据具体情形另行规定。

  对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上述法规要求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需申报其各项所得的年所得额、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抵扣税额、应补(退)税额和相关个人基础信息。

  中国宁波网讯(记者范萌)昨日,国税总局发布《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须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申报年收入等信息。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市地税局,获悉我市地税部门尚未收到有关文件,下周可能会有一个具体操作方案出来。

  我市近年来已经对部分行业的高收入者实行了双向纳税申报制度。从2002年开始,我市各县(市)区前一年度销售收入前100位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包括董事、总经理、财务经理等),在企业代扣代缴个税的同时,每半年还要自行或委托税务代理人在主管税务机关填写《个人收入及纳税情况明细表》。这份明细表只用于税务管理,不作公开。今年年初起,我市对来甬工作的外籍人员个人、受雇企业也实行了双轨申报,即在平时代扣代缴个税的基础上,受雇企业或学校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外籍雇员的基本信息和变更情况,同时外籍人员本人也要按季或每年申报收入及缴税情况。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办法,即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等11个项目征税。据统计,今年1月至10月,我市个人所得税收入36.6亿元,同比增长23%。今年起个税扣除标准提高,因此这个增幅同比有所回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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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赖小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