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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慑非法占地 造价数百万厂房被责令拆除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6-11-09 12:47:56

  中国宁波网讯昨天中午,村民薛仁根在村头发现了一张新张贴的法院公告,上面明确要求,在他承包的荒山上建造的厂方必须限期拆除。薛仁根近两年的维权行动终于看到了曙光。

  2002年3月12日,宁海县强蛟镇下渔村村民薛仁根承包了80亩荒山。2003年年底,山地附近一家私营企业业主陈某为建造厂房,经与薛仁根商量,用挖掘机挖掉薛仁根承包山地上的果树70株,并补偿薛仁根3000元钱。2004年4月14日,陈某又准备挖掉桃树200株,双方议定的补偿款是15000元,但第二天陈某在兑现这笔补偿款时,双方发生争执。之后,陈某干脆不与薛仁根商量,又擅自挖掉部分果树。见自身利益受到侵害,当年5月12日,薛仁根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陈某“赔偿损失、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同年12月26日,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作出判决,判令陈某赔偿薛仁根果树损失费25800元。事后,陈某履行了法院判决。但法院同时认为,由于陈某已停止对薛仁根果树的毁损,要求陈某将挖掘的山地恢复原状没有现实可能,且土地用地属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范畴,对薛仁根要求“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与此同时,陈某的厂房也悄悄建了起来。

  为此,2005年1月16日,薛仁根向当地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投诉,要求查处陈某非法占用其承包山地的违法行为。但事情一直没有进展。4月17日,薛仁根向当地法院再次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当地国土资源局履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5月9日,当地国土资源局作出土地行政处罚决定,认定陈某未经批准擅自占有24017.3平方米建造厂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6条,责令陈某“退还非法占用的24017.3平方米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但薛仁根对此处罚决定并不满意,他认为,没收自己承包山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就等于允许在自己山地上违章建筑继续存在,退还土地也就无从谈起,根本无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年5月17日,他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所涉的山坡地未列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范围,因而不能认定为本案非法占用土地建造厂房的行为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而从现状来看,陈某将本案所涉农用地变成了建设用地。为此,法院8月23日作出判决,撤销当地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上述处罚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005年11月,由于当地国土资源局未主动履行判决义务,薛仁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6年3月16日,当地国土资源局按照法院的判决重新作出处罚决定,责令陈某退还土地,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并于今年5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据估计,这些建筑造价近800万元。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该在6个月之内办结强制执行,这就意味着,这些斥巨资建造的厂房只能存在20多天。

  据办理此案的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袁裕来律师介绍,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地上斥巨资新建的建筑物,在我市,甚至在全国都十分罕见,极大地震慑了非法占地行为。(记者姜恒通讯员曾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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