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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仑新规定 律师有权提出"不逮捕"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6-11-10 13:45:28

  中国宁波网讯 昨天上午9时,一场特殊的专家论证会在北仑检察院举行,受邀而来的有两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两名法学教授和一名法学博士针对北仑检察院实行审查逮捕期间听取律师意见制度的可行性展开了论证。

  专家论证制度可行性

  据了解,近3年来,一共有24件案件的律师提出了不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北仑检察院进行审查后,其中有4件5人完全采纳了律师意见。一名办案律师对此项制度的评价是,目前我国因为错误逮捕导致的国家赔偿案件多,这项制度的建立有法律依据,有利于减低错捕率,对维护当事人权利提供了很大帮助。

  虽然有了实践经验,但在实行这项制度前北仑检察院依然慎之又慎,为此,北仑检察院昨天专程请来了宁大法学院的张炳生副院长、张兆松教授、《华东政法学院学报》副主编卢勤忠法学博士、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的陈军律师和浙江正甬律师事务所的郑克律师,论证制度的可行性。

  张兆松教授称,这项制度让他“耳目一新”,非常具有创新意义,让被告人的辩护权得到有效行使。如果这项制度能够完全推开,将推进我国羁押制度的改革。除了表示自己对这项制度的认可外,几名专家还提出了一些完善的意见,供北仑检察院采纳。逮捕前听取律师意见

  北仑检察院昨天公布的《审查逮捕听取律师意见的若干规定(试行)》规定,审查逮捕听取律师意见,适用于北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办理的审查逮捕案件,遵守律师自愿原则。律师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基于他自己所了解的案情,有权就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逮捕条件,包括是否涉嫌犯罪、涉嫌犯罪的证据是否充分、有无逮捕必要以及如何适用法律向检察机关提出意见。

  北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在收到侦查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案件已进入审查逮捕环节,告知其有提出律师意见的权利。律师应当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告知检察机关是否提出律师意见,决定提出意见的应当在3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对于律师提出的意见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案件审结之日对意见的采纳情况告知律师。

【编辑:宁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