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浙江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刚刚审议通过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下称《办法》),为“农嫁女”、“上门女婿”送去了“定心丸”。
《办法》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承包期内,如果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没有取得承包地的,原来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收回承包地。这样,在以后如果有土地征用等情况出现,“农嫁女”也能够享受相应的权利了。如果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没有承包到新的土地,她原来的承包地也不能被收回。因结婚男方到女方家落户的,也就是“上门女婿”,同样适用上述规定。
此外,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中有外出务工、经商、升学、服兵役以及服刑等原因,致使承包方家庭成员实际未从事承包土地经营活动或者承包方家庭成员减少的,不得收回其承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