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为推进液化石油气价格改革,理顺燃气价格关系,优化能源供应结构,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液化石油气价格问题的通知》(浙价电[2006]3号)等有关规定,我市从11月15日起调整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
销售价格实行分级管理
液化石油气(包括人工天然气,下同)销售价格实行分级管理,其中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大榭开发区、科技园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以及宁波兴光煤气集团公司在镇海、北仑、鄞州区经营的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由宁波市物价局管理;其他县(市)区的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完善价格管理形成机制
管道液化石油气和特定用户(系指原计划气、集资气等用户,下同)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经营企业必须按上述价格管理权限部门核定的价格标准执行。
除特定用户外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企业根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自主制定。但当液化石油气市场价格出现显著上涨或可能显著上涨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限定综合经营差率(或综合经营差额)、实行提价申报制度等干预措施;必要时,可综合运用财政等政策和措施,提出实行最高限价的政策建议,报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大榭开发区、科技园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经营企业以及宁波兴光煤气集团公司在镇海、北仑、鄞州区经营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综合经营差率应当控制在15%以内,其他各县(市)区经营企业的综合经营差率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测定,但最高不得超过15%。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计算公式:
销售价格=[原气进价(含增值税)+运杂费]×(1+综合经营差率)管道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实行分类价格
管道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划分为居民生活用气和非居民生活用气两类。居民生活用气包括居民、儿童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幼儿园(包括托儿所)、小学、中等教育(指小学毕业到大学专科教育以前阶段的教育)学校,以及高校的学生公寓、宿舍、食堂、浴室等用气。非居民生活用气是指除居民生活用气外的其他用气。居民生活用气与非居民生活用气的比价关系,由价格管理权限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分类价格水平
调整后的宁波兴光煤气集团公司经营的政府定价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标准详见附表。大榭开发区经营企业的管道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管委会同意后,报宁波市物价局核准。其他各县(市)区的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测定,报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并报宁波市物价局备案。建立价格联动机制
管道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的调整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年(除上游气源供应价格异常波动外)。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液化石油气成本实行定期监审制度,每年度监审1次;根据年度监审结果,如定价综合经营成本同比超过±5%的,可对管道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作相应调整。在1年期间内,如因上游气源供应价格异常波动,导致超过上一年度定价原气进价成本±15%的,可根据原气进价变动因素调整管道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
实行液化石油气价格补贴
对市区持有民政部门签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的低收入家庭从价格调整起实行液化石油气价格补贴。低收入家庭以宁波市民政局每年年底在册家庭为准。补贴金额按每年每户8瓶、每瓶60元与45元的价差计算,即按每户每年120元补贴,所需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统一安排。液化石油气价格补贴每年发放1次,由宁波市财政局、民政局在每年年底与物价指数上涨补贴一并实施。
其他各县(市)在提高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同时,应当配套制定对低收入家庭的补贴措施,保障低收入家庭的生活水平。管道燃气抄表、计价办法
(一)居民生活用气
1、2006年11月15日至2006年11月25日期间,兴光煤气集团公司对所有用户(不包括天然气)进行集中入户抄表,抄见的实际用气量(本期抄见度数减去上期抄见度数)按调整前价格计价。此后用气按调整后价格计价。
2、集中入户抄表期间,如由于用户原因没能实现入户抄表的,则下一次抄见的实际用气量折算成日平均用气量后计算11月15日前用气量和11月15日(含)以后用气量,分别按调整前和调整后价格计价。此后用气按调整后价格计价。
3、集中入户抄表期间实行天然气气种转换的用户,进行气种转换日抄表。抄见的实际用气量按调整前价格计价。此后用气按天然气价格计价。
(二)非居民生活用气
2006年11月15日,兴光煤气集团公司对所有用户进行集中抄表,抄见的实际用气量按调整前价格计价。此后用气按调整后价格计价。
(三)取消2006年11月、12月的居民生活用气例行抄表,2007年1月起恢复原单双月的例行抄表。非居民生活用气的每月例行抄表不变。
抄表员入户抄表时统一佩戴宁波兴光煤气集团公司上岗证。咨询电话:967266、27707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