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见习记者刘德)昨日,市工商局公开通报了对我市银行业格式合同的审查情况。在被审查的127份格式合同中,共发现存在问题的条款有270条,其中属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款有212条,明显不合理的条款有58条。这是我市工商部门首次对银行业格式合同展开大型审查行动。
部分规定明显不合理
据介绍,此次审查的重点是格式条款中有无关于“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条款。审查结果显示,总体上说,这些合同及其条款的设计是符合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的。但是,银行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的需要,在格式合同中不恰当地增加相对方的责任与风险、免除和减轻自己责任与风险的现象比较普遍,有些规定明显不合理,有些内容甚至与法律的规定相冲突。这些条款主要出现在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合同的生效、变更或解除以及合同担保等内容中。
工商要求修改问题条款
据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工商部门已向各银行提出修改意见,如果银行对审查的结果有异议,可向工商部门提出复查,必要时还可举行听证会。对修改合格、符合要求的银行格式合同,市工商局将核发全省统一备案编号,并允许在该合同文本上使用工商红盾标志。若银行在规定期限内拒不修改的,市工商局将依法采取进一步措施。
银行业部分问题条款点评
问题条款一:本合同的解释权属于银行。
工商点评:这与合同法的规定明显不符。《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合同的解释权不属于任何一方,格式条款的制定者更无权把最终解释权强行划归于自己。
问题条款二:银行享有信用卡的所有权,银行保留不需要说明理由收回或不发信用卡给持有人的权利。
工商点评:信用卡代表了信用卡持有人和信用卡发放人之间的合同,因此信用卡代表的法律关系并不是卡片的物权关系。所以,信用卡发放者以信用卡物权归己所有为根据,随意停发、收回信用卡等单方面撕毁合同的行为,是严重违约的。
问题条款三:信用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一经公布立即生效,无需另行通知持卡人。
工商点评:信用卡是一个合同,其权利与义务是双方事先约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的修改,意味着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岂能由银行单方面决定。
问题条款四:对批准和未批准的申请,银行都有权保留相关申请材料不予退还。
工商点评:由于申请材料涉及大量申请人的个人信息,若不予退还未批准的申请材料,将来有可能侵犯申请人的隐私。因此,为业务需要,银行有权保留被批准的相关申请材料;对于未被批准的相关申请材料,只有经申请人同意,银行才能保留。否则,应予退还。
问题条款五:信用卡持卡人未收到银行的对账单应主动查询,若在到期还款日前持卡人未向银行提出异议,则视同其认可全部交易。
工商点评:这明显剥夺了持卡人的抗辩权。即使未提出异议,甚至已经按银行账单进行了付款,但事后有证据证明未从事该交易的(持卡人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除外),持卡人仍应享有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