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沈孙晖通讯员周云剑)从2003年4月到2006年4月的短短三年时间里,福建籍人张某单枪匹马,盗得财物共计价值23万多元。近日,张某被宁海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2万元。
张某无固定职业,来到宁海后,他没有寻找正当职业,而是干起了偷窃的勾当。2003年4月19日晚7时许,张某携带撬棍、钢锯、手电筒等作案工具,来到宁海某街道,从隔壁空置房阳台爬到被害人家阳台,撬门入室盗得价值3800元的财物。之后一直到今年4月案发期间,他采用类似手段频频作案,共窃得价值23万多元的财物。销赃后,张某除留下日常费用外,将大部分赃款汇去福建老家。
张某大多选择在晚上7时左右,趁户主晚饭后出去散步或出门办事的空当,选择无灯光的房子入室偷窃。他往往从被害人隔壁的落地房或者空置房的阳台爬到被害人家的阳台,再撬门或窗进入。他从一开始就计划将偷窃目标锁定在现金以及值钱的小件物品上,如首饰、手机、香烟等物品,最大也仅为手提电脑,以方便携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