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昨天,从安徽来宁波工作的女青年小楼,拿着一张欠条找到浙江海音律师事务所,想请律师帮助,向曾经和她同居的男子索取10万元“分手费”。律师听完她介绍后,明确告诉她,仅凭欠条,她是不能得到法律保护的。
小楼几年前到鄞州区打工,认识了已有家室的男子陈某。前年7月,在明知对方已婚的情况下,小楼还是和他非法同居。去年8月,因为老婆不肯离婚,陈某提出要和小楼分手。小楼虽然不太甘心,但还是同意和他分手,但要对方拿出10万元,作为补偿。陈某说自己一下子没有这么多的钱,只给她写了一张欠条,上面只有寥寥8个字:“今欠楼××拾万元。”并签下了自己的姓名。
和陈某分手后,小楼多次向陈某催讨“分手费”,但陈某一直避而不见,于是,小楼想通过律师打官司,要回这10万元钱。小楼委屈地对律师说:“我陪他睡了一年多,这10万元算青春损失费也好,分手费也好,都不算过分吧。”
律师根据小楼提供的手机号码,与陈某通了话。陈某承认自己确实跟小楼“好”过一段日子,但自己并没有向她借过钱,并说这10万元欠条是怕她寻短见才写的。
在了解全部事实经过后,律师劝慰小楼,如果不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据的话,单凭这张欠条去打官司是难以胜诉的。因为根据我国现有法律,类似的“分手费”不受法律保护。最后,在律师的劝说下,陈某答应与小楼协商解决此事,小楼也放弃了与他打官司的念头。
说法:浙江海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林敏说,从法律上讲,借条和欠条是有区别的。通过借条本身,人们就比较容易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就可以了,对方要抗辩或抵赖就很困难。但是,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时,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存在欠条形成的事实。
像小楼提供的欠条,上面没有任何可以说明欠款形成的具体原因,而所谓的“青春损失费”和“分手费”,从法律上来说是不会受到保护的。
为此,他特别提醒那些有婚外情的女子,一定要洁身自好。(记者戴伟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