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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委托调解:拓展司法调解新的空间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6-11-20 08:35:38

  中国宁波网讯 包启镇、赵小定是镇海区人民法院的退休法官,但他们依然每天到法院上班,两人现在有一个新的身份:特约委托调解员。

  日前一起借贷纠纷案的双方当事人应约来到法院,这个案件是前天刚刚受理的,案情比较简单:被告向原告借了5万元钱,但没在约定的时间里归还,在多次催讨无果后,原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在法院的特约调解室里,由包启镇主持对这起案件进行调解。两位当事人经过一番争议和商议后,最后达成了一致意见。一起纠纷解决了。从起诉到双方最后拿到调解书,只经过了24个小时。

  在法院每年所审理的案件中,民(商)事纠纷占到八成以上。如今,以司法调解而非判决的形式来化解双方的矛盾,解决这些民(商)事纠纷已成为我国司法审判的方向。近年来,我市法院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司法调解的新手段和新方法,委托调解就是其中之一。

  所谓委托调解是法院在立案受理后,根据具体案情,将案件委托给有关组织或个人进行调解,承办法官不直接参与调解过程,只对受托方进行必要的法律指导和沟通。受法院委托出面进行调解者主要是来自于基层的人民调解员,社区居委会的工作人员,或者是律师,他们都具有一定的法理学知识和调解经验。

  今年4月,镇海区人民法院在总结了委托调解的成功经验后,进一步推出了特约委托调解机制。为此,法院专门成立了特约委托调解小组,聘请两名原先在民事庭工作,现已退休的法官为特约委托调解员。法院赋予特约委托调解组和特约委托调解员明确的职权,充分保障他们在委托调解工作中的独立性。

  对可能进入特约委托调解机制的案件,法院严格按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法院在向当事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先征求当事人的意见是否同意委托调解。当调解成功并形成书面协议后,由法院对调解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最后由法院出具正式的司法调解书。

  值得一提的是,为防止案件久调不结,委托调解的时间并不在审理期限中扣除。法院在将案件委托调解的同时,仍确定该案的开庭时间,一旦调解失败,就将案件转交给承办法官在规定时间里开庭审理。

  镇海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傅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作为司法调解的创新之举,特约委托调解机制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新的平等对话、和平洽商的平台,更有利于消除双方之间的隔阂、促进矛盾和冲突的真正化解。他说,在一些涉及熟人、亲人、邻里等关系的民事纠纷中,即使一方当事人“撕破脸”将纠纷诉至法院,其在心理上对调解的接受程度依然超过对判决的接受程度,由受法院委托的特约调解员出面进行调解,在许多时候比法官调解具有更大的优势,因为他们更熟知乡情俗理,更掌握纠纷双方的心理,更容易获得当事人的认同和信任。

  目前,司法资源的短缺与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之间的矛盾日显突出,同时当事人付出的诉讼成本也越来越高。通过引进包括特约调解在内的方法来解决纠纷,能有效地减少司法资源的投入,减少案件积压,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同时,可以大大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据统计,今年4月份以来,镇海法院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795件,调解成功249件,其中通过“特约委托调解机制”调解成功102件,约占全部调解成功案件的41%,占全部所受理民事案件的13%,进入特约委托调解机制的案件,其处理时间平均不到一个星期。

【编辑:胡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