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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一起人身赔偿案引出两个重大争议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6-11-20 09:47:05

  中国宁波网讯 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因为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而发生诉讼是非常平常的事情。然而,鄞州区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却提出了两个非常有实际意义的争议:第一,车祸的受害者被鉴定为六级伤残,能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和吃饭,在这样的情况下能不能要求对方赔偿护理费?第二,在法院判决肇事者进行巨额赔偿后,被认定为工伤的受害者能否要求单位支付相应的工资、护理费、工伤医疗补助金等,以获得双份赔偿?

  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

  留下六级伤残

  2003年12月30日,鄞州区某村村民吕国锋在上班途中被朱力(化名)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撞伤。交警部门认定,由朱力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吕国锋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吕国锋先后到宁波李惠利医院、解放军一一三医院等医疗机构诊治,共花去治疗费用144205.39元。2004年11月吕国锋出院时,有关部门对其的伤情作出法医鉴定意见:反应迟钝,记忆力、计算力、智商度极差,问不对题,胡言乱语,并有头晕头胀不适,情绪不稳,性格暴躁(现象),生活不能自理,必要时需有人监护。鉴定结论为六级伤残。

  由于双方当事人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去年9月5日,吕国锋的家属委托律师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朱力索赔57.4万元,其中护理费23.5万元。

  能够翻身、穿衣洗漱、自我移动也需要护理费用

  去年9月30日,鄞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在庭审中,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到这样的一个问题上:吕国锋主张的护理费是否应该予以支持?

  被告朱力认为:只有生活不能自理者才能主张护理费请求,这既有相应技术规范的明确规定,也是司法实践中的一贯做法,但原告现在能够自己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和吃饭,这些基本的功能并没有丧失,而且只是六级伤残,因此不需要进行护理,也就不能要求护理费用。

  原告吕国锋则认为,被告纯粹是从医学的角度来界定“护理”的范围,并不符合生活的实际。自己虽然具有这些功能,但实际上仍然需要有人监护或者照顾,并不能独立生活,更不能无人看护,否则极可能发生意想不到的后果,因此,他提出的要求赔偿护理费的主张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

  由于类似情况还是第一次碰到,庭审结束后,法庭又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原告的伤情进行了鉴定。今年1月9日,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原告虽然能够独立完成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和吃饭等,但仍具有一定的监护需要,因此,酌情确定护理期限为15年,护理费用52635元。原告一共获得了278155.36元的赔偿。

  鄞州法院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作出的这个判决突破了通常的做法,获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对此判决,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提出上诉,判决自动生效。但令人感到遗憾的是,肇事者朱力至今只履行了其中6万元的赔偿,其余款项尚未支付,受害人吕国锋如今生活困难。

  当事人是否可以获得双份赔偿?

  因为吕国锋是在上班途中遭遇事故的,因此,在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肇事者进行赔偿的同时,吕国锋的律师同时建议他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劳动能力裁定。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后来鉴定吕国峰丧失劳动能力,其程度为伍级。

  今年8月14日,吕国锋以自己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属工伤为由,向鄞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各种费用共24.93815万元。

  近日,鄞州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此案公开开庭审理。在庭审中,被申请人,即吕国锋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人吕国锋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肇事者进行赔偿,法院也已经作出判决,支持了他的诉请,在这样的情况下,其在劳动仲裁中所主张的赔偿额应该扣除人民法院已经判决支持部分。

  吕国锋的代理律师则提出,吕国锋有权主张双份赔偿,其具体的依据是,今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6条规定:在第三人侵权情况下,劳动者按照普通民事诉讼向第三人主张赔偿后,不影响其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这就说明,他有权利同时要求单位给予相应的赔偿。

  据了解,这是在发生工伤事故后,我市第一例受害人要求肇事者和所在单位都进行赔偿的人身伤害赔偿案。我市专门研究劳动法的一位律师表示,如果受害人吕国锋的主张获得仲裁机构的支持,将对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利产生重大的意义,这符合建立和谐社会的需要。

【编辑:胡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