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市政府近日出台了《余姚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意味着我市目前仍无养老保障的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问题将得到妥善解决。
《办法》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男年满60周岁及以上、女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常住非农户籍城镇居民,均可参加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但本市“农转非”人员,“农转非”时间应满2年,市外迁入户籍人员,取得本市常住非农户籍时间应满7年。
《办法》同时规定,两类人员不列为城镇老年居民参保对象:一是已享受各类社会养老保险(障)待遇的人员,即包括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等社会养老保险(障)待遇的人员;二是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已按月享受各类生活费待遇的人员,即包括已享受精减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和保养人员生活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老复员军人优抚金等生活补助费待遇的人员。
该《办法》的缴费标准分为1档、2档、3档,分别与不同待遇标准相对应。缴费各档标准在参保时由本人根据自身不同情况自行选择,但一经选定,就不能再变动。其中男60周岁至61周岁、女55周岁至56周岁以下人员,1档一次性缴费45270元、2档32910元、3档20350元,其他人员的缴费标准随年龄增长而减少。
为减轻生活困难家庭的老年居民参保负担,将对两类人员进行政府补贴,具体为:持有《余姚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家庭的参保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6000元;持有《余姚市特困职工优惠证》家庭的参保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4000元。
在待遇享受方面,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并已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障费的参保人员,可享受养老保障待遇。其养老保障待遇享受标准与各档缴费标准相对应,分别为:1档350元/月,2档300元/月,3档250元/月。同时,养老保障待遇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状况和城镇居民生活水平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根据《办法》,凡符合条件的城镇老年居民,按自愿原则,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审核并公示后,由所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中心将被申请人有关资料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核定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发给参保人员《余姚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手册》。参保人员若户籍迁移至外地,或者死亡的,其个人账户本息或余额(不包括政府补贴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或其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养老保障关系终止。 (毛益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