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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向卡拉OK版权费标准说“不”
稿源: 人民网  | 2006-11-22 12:09:04

  中国宁波网讯 近日,国家版权局规定卡拉OK经营行业支付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11月20日,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发表声明:该协会会员不接受国家版权局公布的卡拉OK版权使用费收取标准,如果强行在广州地区开展收费活动,协会将保留通过诉讼等法律手段维护其会员合法权益的权利。上海、长沙KTV行业协会相继宣布抵制该收费活动,北京业内暂不表态。国家版权局对此表示若否认收费,企业可能会面临高额诉讼危险。KTV行业协会向国家版权局公布的卡拉OK收费标准说“不”,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国家版权局《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公告全文

  依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29号)的有关规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于2006年7月19日向国家版权局上报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国家版权局于2006年8月21日-9月20日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并于2006年9月21日召开了由权利人、卡拉OK厅、娱乐业协会等相关人员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在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修改并重新上报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国家版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予以公告。

  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

  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含音乐和音乐电视两类作品的使用费)。根据全国不同区域以及同一地域卡拉OK经营的不同规模和水平,可以按照上述标准在一定范围内适当下调。

  在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没有完成社团登记程序之前,筹备组不得开展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收费活动。为保障音像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权利人已经委托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管理的权利,暂由中国音像协会代为行使。目前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收费活动只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开展试点工作,根据具体情况逐步推进。(来源:国家版权局网站)

  各地KTV行业协会抵制、质疑卡拉版权收费标准

  广州:拒绝卡拉OK版权费标准

  广州市的卡拉OK经营企业对国家版权局公告的卡拉OK版权使用收费标准明确提出质疑。广州市文化娱乐业协会代表其100多家卡拉OK企业会员正式发出声明:协会会员不接受国家版权局公布的卡拉OK版权使用费收取标准,不向中国音像协会支付卡拉OK版权使用费。

  上海:抵制KTV12元版权费坚持每间包房每天1元

  上海市娱乐行业协会副秘书长朱南昨天接受上海东方早报记者采访时称,在法律主体问题未解决之前,对于任何强行在上海地区上门开展收费的“不合法行为”,该协会将采取法律途径等多种不同方式坚决抵制。

  北京:KTV收费将执行3档标准拟于明年年初执行

  北京市版权局副局长王野霏表示,本市向KTV经营场所收取版权使用费将采取高、中、低三档收费标准,并有望从明年年初起执行。

  长沙:业内人士支持广州拒绝国家版权局收费标准

  国家版权局:KTV收费公告程序合法

  针对广州拒绝执行KTV收取版权费一事,记者昨天采访了国家版权局新闻发言人、版权管理司司长王自强。他表示,国家版权局是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履行公告程序。对于广州方面拒不执行,国家版权局是否将采取进一步的措施,王自强并未明确表态,他说:“根据法律规定,国家版权局负有监督的权利。”

  王自强一再向记者强调,公告收费标准是一种集体管理行为,如果否认了这种管理方式,将使KTV行业回到2002、2003年左右,被众多音乐作者告上法庭,高额索赔的境遇,“我觉得集体管理是解决这个问题最好的办法,否认它,企业可能会面临高额诉讼的危险。”

  国家版权局已履行义务征求社会意见

  记者致电国家版权局信息宣传处,该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国家版权局已经按照《著作权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依法对版权收费标准进行公示并征求社会意见,下一步还将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开展的版权收费工作进行监督。

  “我们原则上对广州市文化娱乐业协会的声明没有评价,但是版权收费标准公告之后,各方都可以发出自己的声音,这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事。而且,不同的声音和争议对版权保护的深入开展并非没有好处,这说明至少大家都开始关注版权收费工作了。”

  该工作人员强调,每间包房每天12元的版权收费标准只是上限,具体的收费标准可以由集体管理组织和使用者双方进一步协商。

【编辑:庄伊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