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汤碧琴
钟女士是外地驻甬的一家航运公司的职工。怀孕后因有先兆流产的迹象,需要保胎休养。没想到过了几个月以后,单位却以她违反考勤制度为由迫使她停薪留职。如此“绝情”的做法,钟女士怎能接受?几天后,用人单位干脆将一纸“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送到她手中。《劳动法》明确规定,女职工在生育期间要受到保护,然而部分用人单位却无视法律法规,公然要炒怀孕女工的“鱿鱼”,类似这样事例的投诉市总工会职工维权服务中心受理了多起。
两年打了三场官司
女工追回生育费用
曾经在怀孕期间被单位炒了“鱿鱼”的肖女士指着身边活蹦乱跳的孩子说,虽然孩子已经两周岁了,但她才拿到应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和工资,在“娘家人”的支持下,她终于讨回了说法。
两年打了3场官司,肖女士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是在紧张不安中度过的。
肖女士原在鄞州区一家电子公司当操作工,并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2004年怀孕后因被诊断为先兆流产,她要求请病假,公司却叫她填写了离职表并停发了其工资。肖女士于是向市职工维权中心反映此事,后经协调,单位同意支付其每月520元的工资。同年10月,肖女士生育,并要求单位支付3个月的产假工资,报销医药费及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的社会保险费,但遭到了单位的拒绝。在职工维权中心的援助下,她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了申诉,并且获得了胜诉。但单位却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没想到却以肖女士败诉告终。职工维权中心再次为她提供了法律援助,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判决用人单位为肖女士补缴近5年的社会保险费,支付其生育医疗费、补发产假工资。
用人单位推卸责任
弱势女工维权困难
其实,像肖女士、钟女士这样怀孕后被炒“鱿鱼”的女工并非个别。在一些非公企业,女职工怀孕后根本没有特殊保护这一说,苦脏累的活照干、定额照做不说,而且为了减少企业的用工成本,推卸女职工在孕、产、哺乳期的特殊保护责任,甚至毫不留情地下“逐客令”。有的外来女工往往是干得实在撑不住了,就自动辞职回老家生孩子。女工们认为,被单位“炒鱿鱼”,不如自动走人。
市职工维权中心有关负责人分析认为,怀孕女工被炒“鱿鱼”,主要原因是用人单位对女职工权益的漠视,但另一方面也与女职工在劳资关系中所处的弱势地位和维权意识的淡薄有关。即使像钟女士这样敢于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女工,她当初面对用人单位提出的“保胎休息时不发工资”的不合理要求也不得不认同。而肖女士则在怀孕初期曾要求保胎休息,被公司拒绝,在违心填写了离职表以后又被公司扣除了200元所谓的违约金,后在维权中心的帮助下,才重新争得了应有的权益。
在女职工生育期间
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有关专家认为,对女职工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是我国《劳动法》最具特色的保护规定。这是因为,在女职工尽具有社会价值的生育职责期间,正处于竞争力最弱的阶段,迫切需要特殊的劳动保护。
为此,市职工维权中心提醒女职工,根据《劳动法》、《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
女职工应提高自己的维权意识,如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可向劳动保障部门、职工维权服务中心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