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家住宁波镇海庄市街道的王某由衷地感叹到:“在镇海法院打官司即快又方便。”7月15日下午,王某驾驶摩托车与徐某驾驶的轿车相撞,造成了一场两车受损,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近日王某向宁波镇海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徐某赔偿各项损失一万余元。法院经立案审查受理后,立即将案件移送到特约调解组,调解组先征求当事人的意见是否同意委托调解,经联系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特约调解员包启镇在法院的特约调解室对这起案件进行主持调解。两位当事人经过一番争议和商议后,最后达成了一致意见。一起纠纷的解决从起诉到双方最后拿到调解书,只经过了3个小时。
在法院每年所审理的案件中,民(商)事纠纷占到八成以上,被誉为“东方经验”的调解在解决民事纠纷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司法调解而非判决的形式来化解双方的矛盾,解决这些民(商)事纠纷已成为我国司法审判的方向。近年来,法院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司法调解的新手段和新方法,委托调解就是其中之一。
所谓委托调解是法院在立案受理后,根据具体案情,将案件委托给有关组织或个人进行调解,承办法官不直接参与调解过程,只对受托方进行必要的法律指导和沟通。受法院委托出面进行调解者主要是来自于基层的人民调解员,社区居委会的工作人员,或者是律师,他们都具有一定的法理学知识和调解经验。
今年4月,宁波镇海区人民法院在总结了委托调解的成功经验后,进一步推出了特约委托调解机制。为此,法院专门成立了特约委托调解小组,聘请两名原先在民事庭工作,现已退休的法官包启镇、赵小定为特约委托调解员。法院赋予特约委托调解组和特约委托调解员明确的职权,充分保障他们在委托调解工作中的独立性。
对可能进入特约委托调解机制的案件,法院严格按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法院在向当事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先征求当事人的意见是否同意委托调解。当调解成功并形成书面协议后,由法院对调解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最后由法院出具正式的司法调解书。值得一提的是,为防止案件久调不结,委托调解的时间并不在审理期限中扣除。法院在将案件委托调解的同时,仍确定该案的开庭时间,一旦调解失败,就将案件转交给承办法官在规定时间里开庭审理。
作为司法调解的创新之举,特约委托调解机制的启动,一方面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新的平等对话、和平洽商的平台,更有利于消除双方之间的隔阂、促进矛盾和冲突的真正化解。在一些涉及熟人、亲人、邻里等关系的民事纠纷中,即使一方当事人“撕破脸”将纠纷诉至法院,其在心理上对调解的接受程度依然超过对判决的接受程度,由受法院委托的特约调解员出面进行调解,在许多时候比法官调解具有更大的优势,因为他们更熟知乡情俗理,更掌握纠纷双方的心理,更容易获得当事人的认同和信任。另一方面在司法资源的短缺与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之间的矛盾日显突出的今天,通过引进包括特约调解在内的方法来解决纠纷,能有效地减少司法资源的投入,减少案件积压,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同时,可以大大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据统计,2006年4月至2006年10月,镇海法院共受理了民商事案件852件,调解成功419件,其中通过“特约委托调解机制”调解成功了174件,约占全部调解成功案件的41%,特约委托调解的案件,其处理时间平均不到一个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