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死亡事故赔偿十年间的巨大差异
中国宁波网讯 今年5月,余姚市的陈利(化名)遭遇交通事故不幸死亡,有关部门认定肇事者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近日,当地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判决,死者陈利的家人共获得40多万元的赔偿,其中死亡赔偿金34.8万余元,家属生活抚养费10万余元,丧葬费1.1万余元。
在余姚市人民法院,记者查到了1995年4月17日的一份判决书,同样是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死亡赔偿案,也由肇事者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当时法院判决肇事者向死者邵某家属的全部赔偿金额为4.26万元。
在十年时间里,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提高了十倍。
死亡赔偿金赔偿年限基数由10年变为20年
在法院审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中,由交通事故所引发的最为常见,国家有关部门专门制订了赔偿标准,其他的人身损害赔偿也照此执行。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数额为何在十年间会有如此大的提高呢?记者专门采访了余姚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余国英。她介绍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费主要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以及家属在处理丧事过程中所支出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等,如果死者有被抚养人(没有劳动能力和收入的家属),还包括抚养费,这其中前面几项是固定的,后几项是动态的,根据个人情况不同有所区别。
在所有这些赔偿费用中,最主要的部分就是死亡赔偿金,它包含了两个概念,第一是赔偿的年限基数,第二是赔偿的数额基数。2004年5月1日,我国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始实施,确定赔偿的年限基数为20年。在此之前,处理交通事故死亡赔偿的依据是1992年开始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其中的死亡赔偿金(当时叫死亡补偿费)的赔偿年限基数为10年。赔偿的数额基数则是变化的,每年都有所不同,因为它是按照事故发生地(以省为单位,计划单列市也为独立单位)上一年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是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确定的。
也就是说,确定死亡赔偿金的一个基本公式为数额基数(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乘以20年的赔偿年限基数。
由于近年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城乡居民的人均收入每年都有明显的提高,因此,这个数额基数也有了大幅度提升。以11年前邵某死亡赔偿案和刚判决的陈利死亡赔偿案为例,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我市城乡人均收入只有3000多元,因此,以赔偿10年计算,其家人能够获得的死亡赔偿金只有3万多元,加上一些其它的赔偿,交通事故死亡的赔偿数额一般都在四五万元左右。而去年,我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17408元,农村居民年均收入为7810元,以此为基数,以20年的标准进行赔偿,仅此一项,能够获得的赔偿,城镇居民为34万余元,农村居民15万余元。
此外,丧葬费原先一般为1000多元,现在则以上一年度职工6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一般在1万多元。
在民事赔偿案件(另有一些交通事故的肇事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中,法院还会根据情况,判决肇事者赔偿受害人家属一定的精神损失费,其赔偿额度一般四五万元。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由于一些交通事故的受害者(特别是农村居民)有需要抚养的家属,因此,还能获得一笔抚养费的赔偿,其能够获得的赔偿数额根据个人情况不同有所区别,但数额也不小。
人的生命价值受到全社会的尊重
因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金额,在十年里增加了十倍,不但显示了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更有着深刻的人文和法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对外开放步伐的不断加快,人的生命价值和生命权利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尊重。余国英表示,一个人的生命虽然是无法用金钱来估算的,但通过提高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能充分体现这种尊重,这也与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和要求相一致。本报记者董小军通讯员严文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