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有车的读者朋友一定都知道了,因为您想避也避不开,被强制参加这份保险;没车的读者朋友也需要了解一下,因为您可能会与这份保险不期而遇,并且获益匪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交强险”),已经2006年3月1日国务院第12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具体对有车一族来说,如果是普通家庭用车,一年付1050元保险费,保6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这个险种最大的特点,就是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如果无责任,仍需赔偿最高限额为1万元的死亡伤残金、赔偿最高限额为1600元的医疗费用、赔偿最高限额为400元的财产损失费。
“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凡是今年7月1日以后投保车险的,或是续保的,都必须保“交强险”,还得把保了“交强险”的标志贴在汽车挡风玻璃上,没有保“交强险”或是保了险没有贴标志的,不得上路。自10月1日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始检查。
到明年7月1日,将形成所有车辆都保“交强险”的局面,使受害者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目前甬城大约有三分之一的汽车保了“交强险”。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统计,今年7月1日至今,已经赔付了1000多例。
这个险种自动议之日起,褒贬之声就不绝于耳。特别是有车一族,不理解的事情比较多。今年6月,记者在江北交警大队采访时,几位大队领导就建议记者提前介入关于“交强险”的宣传,因为他们估计,这个险种实施后,市民特别是驾驶人会很不理解。
一位副大队长曾经给记者模拟过这样一个情景:一辆卡车在前面开,一辆轿车追尾自己撞了上去,结果卡车没有受损,而肇事的轿车撞坏了。待交警部门明确事故责任后,那辆卡车驾驶人即使没有责任很可能还得赔付最高400元的无责任财产损失费。当然了,赔偿金都是保险公司付,但驾驶人得先垫付钱,还得费事为撞了自己的人与保险公司交涉领取赔偿金。谁遇到这样的事情马上能理解啊?
所以,交警们希望媒体能够多宣传,只有当“无责任赔偿”的理念深入人心,并且让大家深刻了解“交强险”对受害人的好处,市民特别是驾驶人才能够心平气和地面对一些不合理的现象。
现在,“交强险”实施已经4个多月了,宁波人是怎样面对的呢?
有欣慰
今年7月24日,宁波某住宅小区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辆轿车撞倒了1名行人,致对方重伤。不过,事故的主要责任方是行人。
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本来就需要时间,而住宅小区发生交通事故因为牵涉到管理权限的问题,处理起来更加麻烦。本来伤者需要自己垫付医药费进行抢救,所幸那辆轿车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闻讯,立即赔付了8000元的抢救费,使伤者及时得到了抢救。
今年9月18日,又一起交通事故发生在北仑区。那天,一辆轿车与一辆三轮车相撞,致三轮车工人腰椎骨折、错位,被紧急送往宗瑞医院。
这起交通事故中,肇事轿车虽然有责任,但是应负主责还是次责?对伤者造成了什么程度的伤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需要时间对事故作出裁定,医院要在伤者结束治疗后才能给出结论。如果是商业保险赔付,按规定要在交警作出裁定、医院对伤者伤势有结论以后才能赔付。但是,对这位受伤者的抢救和治疗却是一刻都不能耽误的。
这位伤者非常幸运,因为肇事轿车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到场后,及时给予了8000元的医疗费赔偿,使他及时得到了抢救。
这两起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理赔的案例,凸现了“交强险”的优越性:对受害人的无过错赔偿,保障受害者的利益,使受害者在遇到交通事故并受伤后,不因驾驶人的责任或没有能力而得不到赔偿,也不会因为是自己负全责、没有钱而得不到救治。
该公司理赔中心副主任叶平介绍说,保险公司过去在商业化理赔过程中,老是遇到受害人不能及时得到赔偿的问题,所以保险界有识之士提出,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时,不适宜“过错赔偿”的原则,而应该实行“无过错赔偿”。这就是“交强险”产生的起因。
这两起交通事故的轿车驾驶人,都是第一次遭遇“交强险”赔付,当他们看到保险公司及时赔付医药费,伤者及时得到抢救时,都觉得非常欣慰。面对伤者,我们宁波人是无论如何都不愿意先论是非后赔偿的,哪怕是对方负全责,面对没有能力支付医疗费的伤者,谁都不能泰然处之。
自今年7月1日实施“交强险”以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已经为6起同样案例的受害人作了赔偿。
“交强险”还规定在4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一是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二是驾驶人醉酒的;三是被保险机动车处于被盗、抢期间肇事的;四是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不难看出,这4条都是冲着弥补商业保险的不足而定的,因为商业保险没有“垫付”一说。我们知道,过去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车辆及其驾驶人如果存在以上4种情况,受害人是得不到保险公司赔偿的。所以经常有受害人在完全没有责任的情况下,因为驾驶人及其车辆的问题而得不到赔偿。而以后如果再发生这样的事,受害人至少可以得到“交强险”赔付范围内的赔偿。至于肇事者应承担的责任,由保险公司代为追偿。
“交强险”还规定,在事故责任尚未确定,而受害者需要抢救时,保险公司有义务垫付抢救费。这就保证了受害者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抢救。这一条令事故双方都感到欣慰。
有高兴
今年11月11日中午,一辆货车与一辆皮卡车在翠柏路上相撞。都是那辆货车惹的祸,负全部责任,赔给皮卡车800元的车损损失。
令肇事车车主高兴的是,因为他保了“交强险”,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内,由保险公司赔付。所以,这次交通事故他不用自掏腰包。
按照商业保险条款,500元以下部分保险公司是不赔的,如果这辆肇事并且负全责的卡车没有保“交强险”,那么,车主起码得个人赔付500元。
因为“交强险”的赔付1年内可以反复多次,这样,只要财产损失在2000元以下,保险公司都要赔付。
看来,“交强险”并不是都牺牲车主的利益,也有对车主有利的内容。只是记者担心,这一条赔付原则,会不会使汽车小擦小碰现象多起来?
有不解
11月23日下午,在世纪大道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辆丰田轿车被一辆别克轿车追尾,双方车辆都有损失,别克轿车负全责。
丰田轿车的驾驶人理所当然地认为自己会得到赔偿,因为对方负全责啊。但是想不到的是,交警现场处理结果是丰田轿车驾驶人先垫付一笔钱给负全责的肇事车驾驶人。
这是因为丰田轿车保了“交强险”,所以在这起交通事故中,丰田轿车虽然没有责任,但按照“交强险”的赔偿原则,无责方也要承担赔偿责任。最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裁定,丰田轿车赔偿别克轿车财产损失费400元。
这笔钱虽然最后由保险公司付,不用丰田车驾驶人自掏腰包,但是丰田轿车的驾驶人必须得费事跑保险公司,为撞他的肇事车寻求赔偿。
丰田轿车驾驶人那个气啊,真是没处说。你想啊,自己在前面开得好好的,无端的被人家撞了一下,结果是赔钱又出力,这是什么事啊!
看上去是有点荒唐,与一般民事赔偿责任处理不一样,交通事故发生后,“交强险”作出的是无过错赔偿,而不是过错赔偿。就算你完全没有责任,可能你需要在“交强险”赔偿限额的20%以内承担赔偿责任。
过去,驾驶人都参加商业保险,商业保险强调的是按责赔偿,这个观念在驾驶人头脑中已经“根深蒂固”了,而现在出现了要求无责任赔偿的“交强险”,驾驶人的懊恼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不过,今天我们要公布一个可以给大家安慰的消息:宁波市保险协会最近召集各家保险公司商量后,于11月23日发布了一个通知,要求全行业从今年12月1日起,在处理“交强险”时,无责方的赔偿由有责方保险公司全额垫付,无责方只需要出示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交强险”保险单号码,并填写“领取赔款授权书”就可以了。
这一措施应该可以令无责一方得到些许安慰吧?
“交强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商业保险存在自愿性。●“交强险”实行“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则,商业保险实行“按责论处”赔偿原则。
●“交强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比商业“三者险”宽泛。但保险责任额度比商业“三者险”低。
●“交强险”责任限额固定;商业“三者险”设定综合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可以分成不同的档次。
●“交强险”提供基本保障,商业保险可自由选择保障程度,提供贴身保障计划。
小贴士:
3种情况不赔“交强险”决不是无原则地盲目赔偿,请读者朋友一定要记住,有3种情况不在“交强险”赔偿范围之内。
首先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不赔;
其次是被保险人所有财产及被保险人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和被保险人及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伤亡不赔;
再次是间接损失不赔,比如诉讼费什么的。(沈优明)
说长道短“交强险”
反对声音保费负担加重替经常出险司机“埋单”
不少私家车主将“交强险”与现行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俗称“三责险”或“三者险”)保费进行比较,认为保险涨价了。
在北京媒体工作的郝女士说:“我上月刚续保10万元‘三责险’,才花了990元。”
在北京,由于车险市场竞争激烈,消费者拿到的多是打折后的价格。郝女士算了一下,“交强险”赔偿金额少了4万元,但要交的保费却多了60元,“交强险”这样定价是不是太偏袒保险公司了?
也有消费者认为,对安全意识强的车主来说,每年保“交强险”是花冤枉钱,让大部分人去替小部分经常出险、肇事的司机埋单很冤枉。
赞同声音事故发生率太高买保险以防万一
有10年驾龄的张先生看法不同,他说:“我从1996年开始买车险,每年上的都是全险,算下来交的保费也有五六万元了,而赔回来的钱不到一半。但车险一定要买,谁能保证绝对不出事呢,万一出个大事谁受得了?”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博士生崔小勇说:“作为普通行人,我认为机动车辆投保‘交强险’是应该的。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机动车在享受‘路权’时也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保险的作用就是把大家的保费积累起来抵御少部分人的不可预测的巨大风险,达到互助共济的目的。”
保险专家交强险定价高缘于新的法律环境
“在北京,如因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按过去赔偿标准,死亡补偿费约为12.2万元;但按新标准,死亡补偿费高达31.2万元。”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车险部总经理毕征说:“赔偿的标准高了,‘交强险’定价当然也就高了。”
据了解,2004年5月1日起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同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极大提高了人身伤亡赔偿的标准,“交强险”所依据的,正是这一新标准;而现行商业“三责险”依据的是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两相比较,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新增加了必要的营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整容费5项,同时,提高了赔偿标准。如死亡补偿费,原计算基准为事故发生地年平均生活费支出,补偿年限最长为10年;新计算基准为受诉法院地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补偿年限最长为20年。
中国人民大学保险系主任张洪涛还指出,现行商业“三责险”只需保障交通事故中无辜受害人的人身伤亡;但“交强险”除保障人身伤亡外,还要保障受害人的财产损失。该立法精神从全世界来看都很超前。
监管部门单独核算盈余滚存每年向社会公布损益情况
“交强险”这一大块业务会不会成为保险公司嘴里的“肥肉”呢?
对此,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主任郭左践强调,“交强险”作为国家法定强制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司从事“交强险”业务,与其他商业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交强险”无论盈亏均不参与公司的利益分配,公司实际上起了一个代办的角色。“交强险”盈利部分将滚存计入下一年度。
按照法律规定,保监会每年将对“交强险”业务经营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根据总体损益情况,可以要求或允许保险公司相应调整保险费率,若调整幅度较大应当进行听证。(沈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