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  >  宁波  >  区县(市)  >  慈溪
"慈溪白骨案"的凶手终审判处死缓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6-12-01 10:08:18

  中国宁波网讯(记者张贻富胡珊)记者昨天获悉,省高院已对轰动一时的“慈溪白骨案”作出了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原审判决,徐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赔偿被害人胡建明亲属附带民事赔偿30余万元。

  33岁的徐某原系慈溪市教育局职员,今年3月8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7月6日,宁波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徐某与被害人胡建明曾有恋爱关系,1996年12月18日晚,胡建明获悉徐某将与他人结婚,即于当晚12时许赶至慈溪市浒山街道群丰村童家自然村徐某的住所。在徐某的卧室,两人为徐结婚一事发生争执。胡建明撕破了徐的结婚登记介绍信,争执中,徐某用开水冲泡了安眠药让胡建明服用。胡建明喝药后,徐某又拆下室内电话线勒胡颈部,致胡建明死亡。后徐某将尸体藏匿于卧室床下。数日后,徐某用斩肉斧等工具分解了尸体,并将尸体与斩肉斧、电话线等作案工具分别装入编织袋内,藏匿于阁楼直至案发。

  宁波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徐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令其赔偿胡建明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赡养费及其他经济损失共计30余万元。徐某不服这一判决,向省高院提出上诉。

  省高院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徐某故意杀人的事实,有证人证言、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尸体、物证检验报告、生物物证/遗传关系鉴定书、提取的物证斧头、服装剪及电话线等证据证实。徐某亦有供述在案,所供与前述证据证明的情况相符,上诉、辩护的相关意见和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予以确认。

  省高院认为,徐某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恶劣,手段残忍,依法应予严惩。鉴于对本案的发生,被害人也有一定的责任等具体情节,对徐某判处死刑可不予立即执行。徐某故意杀害胡建明,给其亲属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原判定罪准确,量刑及附带民事部分判决适当。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宁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