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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山林使用权纠纷案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6-12-04 13:27:32

  中国宁波网讯 宁海某山村挖掘出旅游资源后,由旅游开发公司进行景区建设。但村民们没想到,这一来,他们进山林劳作竟也受到限制了,甚至还被要求出示身份证才能上山。世代务农的徐某等37位村民就带着一肚子困惑向宁海法院告状,要求法院给个说法。

  村民们反映,该村的旅游资源开发是从2001年开始的。当时的村经济合作社负责人、村委会负责人从进一步提升村集体经济实力着想,在未征求村民同意、更未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情况下,与一家旅游开发公司签订了山林租赁协议,将本已确认给村民长期使用的山林租赁给旅游开发公司经营使用50年。

  因景区建设与经营这几年来趋于良性发展,旅游开发公司对景区用地面积的需求进一步扩大,在未经村民同意和有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侵占了一些林地,就地砍伐林木,还把村民用作山林看护、休息的管理用房也侵占了。为吸引游客进入景区,旅游开发公司将村民通行的山路改建成了游客步道,沿路修建凉亭、厕所等建筑物。旅游开发公司在村民出入林地的路口设置了牌楼、护栏等,限制村民自由进入林地从事劳动生产,甚至要求村民携带身份证才能进入林地作业。

  村民们对旅游开发公司的这些行为意见很大,认为已经严重侵害他们的合法权益,影响他们正常生产劳动秩序,就多次向村委会反映,要求村委会与旅游开发公司协商解决矛盾。但村民们一直没有得到满意答复,为此他们期望通过诉讼请求法院来确认山林租赁协议无效,请求法院判令旅游开发公司停止侵权、返回山林使用权、拆除林地内构建的建筑物。这一群体性诉讼引起了宁海法院的高度重视,法院充分调查了有关事实,认真分析了纠纷起由的特殊性,考虑到对纠纷处理不当会引起不良的社会反响,也可能影响宁海旅游市场发展,就决定尝试诉前调解。

  法院确定的诉前调解宗旨是既要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又要考虑旅游开发公司的实际情况,力求做到“双赢”!立案庭法官在事先与村民代表、村委会、旅游开发公司沟通的基础上,上月中旬多次组织调解,反复建议各方以“诚信、互谅、务实”为原则协商解决纠纷,终于促成调解协议的签订。协议对旅游开发公司租用山林的范围、期限、用地方式以及土地资源使用费和补偿费的计算方法等一一作了明确,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村民们现已自愿向法院撤回起诉,并表示由衷地希望景区规范有序地发展起来。

  法院称,这一纠纷的成功调解,促进了山村旅游资源开发与山村环境保护的和谐,促进了景区经营管理者与山林养护者共处的和谐。

【编辑:胡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