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讯 (记者沈朝晖通讯员陈梓军)市科技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统计局近日联合制定《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技术开发费有关财务税收政策的实施意见》,对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给予税收优惠。
该《意见》是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规定而制定实施的重要政策措施,将对引导企业增加技术开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走创新增长的发展之路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该《意见》规定: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具体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费用,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可以享受有关财税政策,主要包括: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企业2006年1月1日以后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加速折旧方法不允许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法),具体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该《意见》同时对企业技术开发费计账、申报、核算、统计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