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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租房产须缴八种税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6-12-07 07:19:46

  中国宁波网讯 据新华社电浙江省地税局决定加强出租房产税收征管,明确个人出租房产而发生的应税行为,房东出租和转租行为都必须纳税。

  个人出租房产要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个人取得多处房产租金收入,应将各处收入合并后确认租金收入。转租房产取得的收入不征房产税。个人出租房产取得收入低于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

  浙江省地税局日前发布的《浙江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个人出租房产行为是指将房产出租给承租人,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或者获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以及承租人将租入房产再出租的转租行为,包括:个人将房产出租给单位、个人用于居住的行为;个人将房产出租给单位、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利用个人自有房产从事个体经营,实际经营者非房屋产权人(除夫妻、直系三代内的亲属外),视同房产出租。

  据浙江省地税局介绍,房产所有权人(个人)是房产出租应税行为的纳税义务人。房产所有权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市、县(市、区)范围内常住的,由使用人或房产代管人缴纳相关税费。房产承租人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房产所有权人(使用人或房产代管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和租赁合同等,并协助地税机关与房产所有权人取得联系。如不能提供上述情况或提供情况不实,造成税务机关无法取得联系的,由承租人代为缴纳相关税费。

【编辑:吴冠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