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实习生陈建彪 通讯员陈然)近日,区人民检察院分管刑检工作的副检察长,首次列席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对刘某交通肇事一案量刑的讨论。据悉,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我区还是第一次,这将为区人民检察院今后更好地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根据这条规定,检察长通过列席会议的方式来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
加强审判监督工作,对营造健康执法环境、深入开展“法治镇海”建设具有积极意义。区委做出建设“法治镇海”决定后,区人民法院在积极落实最高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的同时,决定和区检察机关一起进行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的探索,由区人民法院负责通知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检察长听取审委会的讨论,并代表检察机关从案件的事实、证据的采信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阐述检察机关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