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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期”买房 开发商多收契税为何不退
稿源: 羊城晚报  | 2006-12-08 19:06:59

  羊城晚报近日接到一个颇有代表性的投诉。投诉的业主坚称,当年与开发商签订《房地产预售契约》时按3%的税率预先交了包括契税在内的税费款给开发商,1999年8月1日后契税调减按1.5%征收,根据政策当时只应交1.5%的契税,开发商后来也承认多收了业主的税款,但是,对于多收的税款,多年来开发商一推再推迟迟不归还给业主,近日更表示要通过管理费来抵扣。

  1998年11月前后,谢女士等业主分别购买了位于海珠区赤岗路益鹏苑的住房。以谢女士为例,在1998年11月28日以银行按揭分期付款方式买了小区一套价格为16.9892万元的商品房,并按要求交了3738元的税费款(含契税,下同),之后在1999年2月1日,谢女士又交了2548元的税费款,合计向开发商交税费款6286元。

  在谢女士交这笔钱后没几个月,广东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就契税、营业税等问题作出规定,其中契税方面调整为:“从1999年8月1日起,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即按省现行规定的3%税率减半征收”。通知还规定,“对过去签订的《房地产预售契约》在办理房屋预售鉴证时已预征1.5%契税的纳税人,于1999年8月1日后办理房屋过户鉴证的不再补交1.5%契税”。

  据谢女士说,他们在获知这一政策后立即到房管部门了解开发商办理房屋过户鉴证情况,发现仍未办理。因此,根据通知规定,谢女士可以享受契税减半征收。谢女士说,之后他们与开发商广州嘉鹏房地产有限公司负责人联系,该负责人也承认业主多交了契税,并答应尽快退还。然而,此后尽管业主不断追要多收的钱,但该公司一再推诿。近日,又说要通过管理费来抵扣。“我每个月要交的管理费只需18元,多收的钱有几千元,这个钱要抵扣到下一代?”谢女士十分气愤。

  记者算了一下,16.9892万元的房子,按1.5%的税率计算,纳税2548元。仅从契税一项来看,在谢女士交给开发商的6286元中,起码有2548元开发商应该退还。

  昨天,在了解到业主反映的问题后,广州嘉鹏房地产有限公司委托下属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全权就此答复:第一,公司会按照当时的政策执行,该收的收,该退的退,今年内退完多收税款。第二,公司正在解决老楼盘存在的办房产证以及退税问题,现在房产证基本办完了,退税工作正在进行中。有两种退税方式供业主选择,一是退现金,二是以管理费抵扣。(记者严丽梅)

  市财政局支招:向开发商索取契税完税证

  就业主与开发商在契税问题上的纠纷,以及市民关注的翔税缴纳问题,昨天,记者采访了市财政局有关契税征管部门,该部门有关人士给予了详尽的说明和解释。

  该人士首先说明,市财政部门从未委托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征、代收契税。若购房人自行委托他人代为申报缴纳契税的,应充分考虑和承担相应的风险,督促受托方及时申报缴纳契税,并向其索回契税完税证,以保障自身权益不受损害。像谢女士这样,应该向开发商索要已代交税的完税证明,那么,开发商究竟代交了多少税费,都会很清楚。

  尽管市财政部门没有委托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征、代收契税,不过,从记者了解到的情况看,在广州,因为办理房产证的原因,由开发商代收与办理房产证相关的税费(包括契税、印花税、交易鉴证管理费、权证综合费等),早已成为业内不成文的规矩,多数开发商也将此列入商品房认购须知中,成为一种要约规定。早年,有些开发商虽然开发手续不全但照样可以建楼、卖楼,之后却由于地价及向政府缴纳的税费无法交齐等原因而迟迟不能完成楼盘的“大确权”,业主的房产证自然也办不下来。一些发展商在资金紧张时还会将业主交纳的税费挪作它用,甚至卷款“走佬”亦时有发生。

  像谢女士这类在1998年前后购房的一批业主,交税费前后恰遇税收政策调整,而开发商又因为自身原因没能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客观上形成了多收购房者税款的事实。而谢小姐按照政策规定追回自己多交的税费,当属合理合法。

  为了避免谢小姐这样交税款给开发商而导致纠纷,购房者自行前往缴纳契税,又该如何办理?

  市财政局有关人士介绍,购房者应在办理房产证之前,到珠江新城广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等地点缴纳契税,这时,应提交的资料包括:购房合同、购房发票、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房管部门的《鉴证过户结案情况表》(交易过户时向房管部门索取)等。(记者严丽梅)

【编辑:赖小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