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许光亚)记者昨日从市政府获悉,我市将出台《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工作意见》,该意见的出台将减少地名命名更名的片面性、盲目性,从源头解决以工程项目名为临时地名、随意命名等现象。
《意见》规定,地名命名按照“谁建设谁申报”的原则,由各级地名管理部门受理,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中,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大型公共设施等名称,可通过专家论证和社会公示等形式征求意见。
城市道路的命名以“路、街”为通名,一般不再用“巷、弄”为通名。对个别特大、长的道路以及有影响的道路可用“大道”、“大街”为通名,但应严格控制。桥梁的命名由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桥梁的设计功能、规模和特点选用“大桥”、“桥”、“立交桥”、“人行天桥”等作为通名。其中,“大桥”一般限用于跨海(港)湾、甬江、余姚江和奉化江上的桥梁以及具有同等规模的桥梁,其他城乡桥梁以“桥”为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