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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打工女依法追索劳动报酬五洲星败诉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6-12-13 07:55:30

  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沈明伦)11月16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上诉人宁波五洲星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某劳动工资争议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至此,这起外来打工者依法追索5000元被拖欠工资的马拉松式诉讼,终于划上句号。

  杭州市女青年张某于去年9月23日应聘进入宁波五洲星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工作,担任销售部经理,月基本工资为3200元。今年3月21日,因该公司经营调整,她离职另择生路,但公司方没有支付她当年2、3月份的应得工资。在与对方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她向鄞州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五洲星”公司支付她2006年2月至3月18日期间应得工资5100元。五洲星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在仲裁庭审时辩称,张某所称的工资没有合同依据,且擅自离职并未办理交接手续,故其工资没有结算。仲裁委员会认为,离职手续是否办理与本案争议的工资是否支付没有关联性。工资系张某劳动所得,该公司应按照法规及时、足额予以发放,不得拖欠。经调解无效,鄞州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于今年6月29日作出裁决,“五洲星”公司应支付申诉人2006年2、3月工资共5000元,限本裁决生效后3日内履行完毕。

  然而,“五洲星”公司对此裁决不服,向鄞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驳回被告张某的仲裁申诉请求。经鄞州区法院审理,于同年9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工资5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该公司对法院一审判决仍然不服,再向宁波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但再次败诉。市中级法院于今年11月16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胡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