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沈明伦)经济合作社和社员的关系可谓“鱼水之情”,但海曙区望春街道胜丰股份经济合作社却因承包合同纠纷,被王仁定等两名社员推上了被告席。最近,海曙区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支付两原告工资、承包奖励金等应得劳动报酬共计54384.4元。
经今年8月10日、10月18日海曙区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后查明,2004年2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恒丰木业厂房经营承包协议,约定了承包经营范围、承包期限及形式、工资报酬和风险承包奖金等条款。庭审时,原告诉称,从2004年年底一年承包期届满时至今,被告一直未按协议约定支付原告应得的超产创收工资和奖励金。被告辩称,虽然承包协议规定承包期限为一年,但厂房租赁有连续性,每一年租金收取的数额、方式、承包人员均可能发生变化,原告索赔数据错误。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承包合同法律关系依法成立,原告的合理诉讼请求应该予以支持。鉴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于今年11月8日作出上述判决。
胜丰股份经济合作社对此判决表示不服,已向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