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记者杨绪忠通讯员余法)因婆媳关系不和,儿媳妇朱某去堕了胎,丈夫叶某认为妻子的做法侵犯了他的生育权,遂把妻子告上了法庭。昨日,余姚市人民法院对这起生育权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叶某要求朱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
据法院介绍,今年6月30日,朱某与婆婆发生争吵后,离家至其姐姐家居住。7月5日,朱某在婆婆和丈夫叶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到医院进行了流产手术。叶某认为妻子朱某擅自堕胎,剥夺其做父亲的权利,侵犯了其生育权,使其精神上受到了创伤,请求法院判令其妻朱某向其赔礼道歉,承认错误,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男、女公民均享有相应的生育权。但妻子朱某享有的生育权是基于人身权中的一种生命健康权,丈夫叶某所享有的生育权是身份权中的一种配偶权。当这两权利相冲突时,法律应当更加关注生命健康权,而非配偶权,《妇女权益保障法》也明确规定妇女有生育的权利。因此,朱某对腹中的胎儿进行流产,不构成对原告生育权的伤害,且两人之间夫妻关系仍未解除,夫妻和好后仍然可以生育儿女,丈夫叶某基于配偶权所享有的生育权还可以实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