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国务院决定2006年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这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05]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农业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05]49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市农业普查的通知》(甬政发[2005]109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普查对象:本市境内所有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普查主要内容:农业生产条件、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农业土地利用、农村劳动力及就业、农村基础设施、农村社会服务、农民生活,以及乡镇、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环境等。
三、普查方式:农村的普查现场登记按普查区进行。普查区以村民委员会管理地域为基础划分,每个普查区可以划分为若干个普查小区。
四、普查时间:第二次农业普查的时期标准是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时点标准是2006年12月31日。进度安排是:2006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为清查摸底时间;2006年12月15日至2007年1月31日为普查登记时间。
全市普查对象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务院《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要求依法履行义务,积极配合调查,如实申报农业普查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对所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对涉及国家秘密和农业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将依照有关法律予以严格保密。
特此公告。
宁波市人民政府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