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12月14日,象山县人民检察院就高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然而,与以往起诉该类犯罪的通常做法不同的是,被告人高某只是被提起追诉刑事责任,而民事赔偿问题却没有提出。有关人士建议,希望尽快完善“支持起诉制度”。 案情
碾死无名男子驾车离开
9月19日晚11时45分许,高某无证驾驶浙BQ8467号别克轿车从象山县定塘镇驶往石浦镇,行驶至茅石线30Km十100m路段时,突然发现前方是弯道,于是紧急刹车,但车子右侧前后轮胎仍冲入路边沟内。事故发生时,一名睡在路边的无名男子被碾压致死。事后,高某将车开上道路离开了现场。
9月20日,高某获悉碾死了人后,第二日就向石浦交警中队投案。直到此时,他才得知,被撞死的人是一名乞丐,身份无法确认。后来,警方通过当地媒体刊登寻人启事,但至今为止仍然毫无消息。
象山交警大队经现场勘查后认定,肇事人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高某称,事故前他未发现路边有人,事故后也未发现被碾压男子,他当时在检查车辆后,就驾车离开事故现场。困惑
无名氏死亡赔偿成难题
昨日,记者就此案中的无名死者赔偿金问题采访了象山检察院有关人士,他们认为,无名氏身份没确定,所以民事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有检察人员说,我国刑法规定,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然而,无名氏死亡赔偿金的追赔问题显然不在此范围内。
对此,象山检察院有关人士表示,我国《民法通则》有明确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而《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中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由于一时无法落实该流浪汉的身份,因此无法联系到他的监护人,落实死者赔偿等权利保障也就遭遇难题。建议
尽快完善“支持起诉制度”
那么,死者权利如何主张?又由谁为之主张?据了解,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以基本原则的方式规定了支持起诉制度。从司法实践来看,一般认为是对受害人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比如:妇联、消费者协会、对受害主体具有保护职责的主管部门等。
为此,检察人员建议,由于民政部门承担了对无名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职责,不仅包括为流浪乞讨人员的生活提供保障,而且还包括为其遭受人身侵害后提供法律救助。因此,民政部门提起对于无名流浪人员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是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立法本意的。
检察机关认为,死者为无名氏,没有任何人和单位为其主张权利,如果日后找到其亲属,到时候再追索死亡赔偿将有很大困难。民政部门作为社会救助的政府主管机关,承担对流浪人员的救助职责,这种救助不仅仅是对流浪乞讨人员生活无着落的保障,也包括为其人身遭受侵害后提供的法律救助。因此,民政部门有义务也有权利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代死者亲属追索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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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起诉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支持起诉制度是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法院起诉的一项法律制度。记者周勇通讯员胡蓓白赣涛